来源:湖南日报发布日期:2016-04-06 09:55:20
【判决结果】
吸烟后不将烟头熄灭,随手将其丢在杂草丛中,结果引发附近地段森林火灾。3月29日,经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胡少锋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6个月,并建议对其适用社区矫正。
【案情回放】
2009年4月8日,桃江县桃花江水库管理局牛田水管站聘请本县石牛江镇村民胡少锋铲除石牛江镇贺家塘村一处渠道口的灌木、枯枝与杂草。当日13时,胡少锋吸烟后随手将烟头丢到渠道口的杂草丛中。约十分钟,杂草丛被烟头引燃。因气候干燥、风力过大,火势迅速蔓延至周围林地。他急忙用锄头扑火,并打电话叫来亲戚和附近群众合力扑火,终因火势太大无法控制,大火到当天18时才得以扑灭。经桃江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火灾过火面积达15公顷,全部为有林地。
2015年5月13日,胡少锋被桃江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检察官说法】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高明辉介绍,失火罪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过失酿成火灾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失火罪的立案标准之一,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的,应予以立案追诉。胡少锋因失火导致过火林地面积达15公顷,其行为构成失火罪。
【温馨提示】
清明时节,从事扫墓等祭祀活动和生产生活用火,一定要注意用火安全,千万不要因一时疏忽大意带来不必要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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