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消防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对整个区域(如一个市、一个县)的整体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消防安全基本信息、火灾防范工作、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灭火救援能力等,研究整个区域的消防规律及特点,查找问题和不足,提出解决建议,给出评估分数和评估等级。
(一)政策背景
为加强社会面火灾风险防控能力,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近年来,国务院、公安部及各地消防部门多次下发文件,要求通过一系列专项工作查找火灾隐患、提升社会消防安全水平。
1、2011年12月,国务院以国发〔2011〕46号印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规定: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每半年对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及时报告当地政府,采取针对性措施解决突出问题。
2、2012年底,公安部消防局制定了《建立消防安全形势分析评估制度的指导意见》(公消〔2012〕341号),指出:省、市、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每年开展一次综合性消防安全形势分析评估工作,并于当年12月底前完成。上半年,可以开展消防安全形势分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分析评估。
3、2012年,湖南省制定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2〕28号),规定: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依法从严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每半年对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及时报告当地政府,采取针对性措施解决突出问题。2016年,《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4号)要求: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每半年对所辖区域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分析评估。
4、2017年9月15日,由我公司与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主编的地方标准《消防安全形势分析评估技术指南》发布,并于2017年11月15日实施。该标准将为湖南省的消防安全形势分析评估工作,提供科学的参考依据。
5、2017年10月29日,国务院发布《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第八条第(五)款,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定期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重大火灾隐患,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限期消除。
(二)相关工作背景
1、由财政部出台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省政府出台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0号)文件中将“公共安全”纳入了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6年3月24日修订征求意见对照稿),明确指出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将消防安全监测、消防安全评估、公众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内容”。
2、2013年~2017年,我公司相继协助长沙市、株洲市、娄底市、益阳市、衡阳市等市州消防部门,开展了消防安全形势分析评估工作、城市消防安全风险调研评估工作,具备完善的消防安全形势调研分析评估项目所需的技术、人才、设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