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发布日期:2014-02-14 16:34:28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我国公安部消防局研究制定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导则(试行)》,其中明确规定了以下五类单位为火灾高危单位:
(一)在本地区具有较大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
(二)在本地区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单位;
(三)火灾荷载较大、人员较密集的高层、地下公共建筑以及地下交通工程;
(四)采用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五)其他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并规定了火灾高危单位应每年按要求对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进行一次评估,并在每年度12月10日前将评估报告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要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筑物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合法性情况;
(二)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情况;
(三)依法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员、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情况,组织开展防火检查、防火巡查以及火灾隐患整改情况;
(四)员工消防安全培训和“一懂三会”知识掌握情况,消防安全宣传情况,定期组织开展消防演练情况;
(五)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设置配置以及完好有效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及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六)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敷设、维护保养情况;
(七)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保持畅通情况,防火分区、防火间距、防烟分区、避难层(间)及消防车登高作业区域保持有效情况;
(八)室内外装修情况,建筑外保温材料使用情况,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情况;
(九)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及配备装备器材情况,扑救火灾能力情况;
(十)受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处罚和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情况,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员确定、变更,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定期检查评估,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落实并定期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情况;
(十二)单位结合实际加强人防、物防、技防等火灾防范措施情况;
(十三)单位年内发生火灾情况。
为便于实施,对火灾高危单位的评估步骤、评估结果的形势等火灾高危单位评估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规定。
目前我国各个省市自治区都已开展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相关工作,山东省已经出台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评估规程》(山东),对火灾高危单位的落实细节作出进一步规定。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的落实将对我国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作出积极的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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